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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9日
 

 

(一)执法职权分解
    基层工作指导处:依法实施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检、注册;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实施奖励。
 (二)工作流程
基层工作指导处主要工作流程:
    1、县司法局受理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县司法局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处。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处。
    3、市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处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转决定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4、市司法局主管局长在规定期限内对审核意见进行决定,同意准予许可的签署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后,转审核人员。不同意准予许可的签署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5、准予许可的,审核人员起草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报决定人员签发。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核人员起草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报决定人员签发。在决定中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6、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做出10日内由审核人员制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转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做出10日内由审核人员将不予许可决定转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
(三)执法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不履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职责;非法侵害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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