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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1日
 

 

(一)执法职权分解
    公证工作指导处:依法实施公证员任职审核行政许可初审;依法实施公证机构审批初审工作;依法实施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依法开展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备案工作。
(二)工作流程
 公证工作指导处主要工作流程:
1、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公证员任职申报)的工作流程:(1)受理人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材料不全的退回补充材料。(2)审查岗位在7日内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意见。(3)由公指处长或其授权的人员在3日内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送主管局长决定。(4)主管局长在3日内作出决定。(5)将公证员任职申报表上报省厅审核。
2、依法实施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初审的工作流程:(1)经办人在收到申请材料1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建议,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初审的建议。(2)初审建议报公指处长审核。(3)报主管局长批准。(4)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厅。
3、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1)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处长审查;(2)处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意见;(3)依法需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规处组织听证会;(4)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规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执法责任
公证管理工作:公证机构设立初审、公证员任职初审、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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