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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司法局公证工作指导处执法依据、职权、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1日
 

 

一、公指处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发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年3月1日
2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6年3月1日
3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6年3月14日
4
《公证程序规则》
司法部
2006年7月1日

 
二、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及执法依据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种类
执法依据
1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2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3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4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5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7
私自出具公证书
 
 
 
 
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8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9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10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11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1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三、行政许可职权依据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公证员任职审核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四、其他执法职权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行政初审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第十条

 
 
五、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
一、执法职权分解
    公证工作指导处:依法实施公证员任职审核行政许可初审;依法实施公证机构审批初审工作;依法实施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依法开展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备案工作。
二、公指处工作流程
1、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公证员任职申报)的工作流程:(1)受理人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材料不全的退回补充材料。(2)审查岗位在7日内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意见。(3)由公指处长或其授权的人员在3日内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送主管局长决定。(4)主管局长在3日内作出决定。(5)将公证员任职申报表上报省厅审核。
2、依法实施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初审的工作流程:(1)经办人在收到申请材料1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建议,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初审的建议。(2)初审建议报公指处长审核。(3)报主管局长批准。(4)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厅。
3、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1)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处长审查;(2)处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意见;(3)依法需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规处组织听证会;(4)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规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执法责任
公证管理工作:
公证机构设立初审、公证员任职初审、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员职业管理办法》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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