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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1日
 

(一)执法职权分解

司法鉴定管理处:依法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审核初审、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的变更初审工作;监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

(二)工作流程

司法鉴定管理处主要工作流程:

1、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1)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受理栏内签署意见后交审查岗位工作人员。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复审人员。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复审人员。(3)复审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和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转决定人员。(4)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对审核意见进行决定。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受理人员。不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栏内签署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受理人员。(5)准予行政许可的,将材料报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材料。

2、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1)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上级领导者 。(2)上级领导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处罚建议,提出处罚意见。(3)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规处组织听证会。(4)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规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执法责任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4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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