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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9日
 
(一)执法职权分解
法律援助管理处:依法开展受理、审查终止法律援助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异议等工作;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奖励。
(二)工作流程
法律援助管理处主要工作流程:
1、法律援助管理处及时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人对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提出异议。
2、法律援助管理处审查人员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送主管处长审定。
3、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审查人制作书面决定。
4、由主管局长签发后,发送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人。
(三)执法责任
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
2、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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