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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教育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0日
 

1、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新收的戒毒人员进行入所教育。

    2、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课堂教学的方式对戒毒人员集中进行卫生、法制、道德和形势政策等教育。
    3、强制隔离戒毒应当对戒毒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
    4、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开展戒毒文化建设,活跃戒毒人员文化生活,丰富教育形式。
    5、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同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通过签订帮教协议、来所开展帮教等形式,做好戒毒人员的教育工作。
    6、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7、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出所前进行回归社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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