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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0日
 

1、分类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根据戒毒治疗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期管理;根据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2、通信通话

    (1)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及其他违禁品。

    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话。

    3、探访

    (1)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2)探访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物品须经批准,并由人民警察当面检查。

    4、探视

    (1)戒毒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可以申请外出探视。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2)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十日。  

    5、单独管理

    (1)对有严重扰乱所内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以及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实行单独管理。

    (2)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五日。

    6、申诉、检举、揭发、控告

    戒毒人员提出申诉、检举、揭发、控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材料登记后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7、处罚

    (1)处罚的种类: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2)处罚的条件:

    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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