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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及变更审核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5日
 

 

一、1、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及变更审核
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3、申请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4、办理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5、办理地点:石家庄市司法局,新华区泰华街476号。
6、办理时间: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分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7、联系电话:,86262051,8626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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