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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6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9129日 冀价经费字[1999]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

   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不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证明合同、协议

   l、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200元收取;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收养关系:

   1、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50,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50(涉外收养,每件收费1100)。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5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7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8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900元。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证明知识产权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取500元。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00--300元。

   ()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60元。

   ()清点遗产,每件收费300--600元。

   ()保管遗产,双方协商。

   ()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200--4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公证监督,每件收费500--1000元。

   ()直接参与,每件收费1000--2000元。

   ()证明有关文件,每件收费500---8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证明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400元。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200--4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8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100(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办理抵押登记,每件收费200--500元。

   ()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100---300(登记费、认证费、邮寄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代拟和修改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代拟与公民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30---60元。

   2、代拟与经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50--100元。

   3、修改与民事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30--50元。

   4、修改与经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50--70元。

   ()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小时收费10---20(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小时收费20--40(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常年公证法律顾问,由双方协商收费。

   ()上门受理公证,每件收费30--50元。

   ()非诉讼代理,收费200---400元。

   ()参与经济谈判,收费500----1000元。

   ()在公共场所或新闻媒介发表公证词,收费500—1000,办理其他有关公证的,按所办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收取

   ()公证调解

   1、调解民事纠纷,收费50--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100---200元。

   2、调解经济纠纷,收费300---500元。

   上述事项调解后办理公证的,公证服务费按所办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收取。

   ()在公证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每件收费30(邮资、交通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专项调查事项,每人每天收费50---80(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查询公证档案,每件收费30元。需复制公证书副本的,每份收费20,其他每页收费3元。

   ()当事人提供文书材料需打印、校对的,每千字收费30(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计算)

   (十一)翻译费,每千字收费60(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计算)

   (十二)公证书副本费,每份收费10元。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以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二、本收费标准未列事项的收费,可比照类似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十三、为支持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凡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低限的50%收取。

   十四、公证服务收费属国家和省管收费项目,各地不得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十五、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十六、各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

   十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收费 

标的额

 收费

 

50 万元以下

 ( ×0.3% 不足 200 元,收 200 

 

500 万元以下

 1500+ ( X-500000 ×0.25% 

 

1000 万元以下

 12750+(X-5000000)0.2% 

 

2000 万元以下

 22750+(X-10000000)0.15% 

 

5000 万元以下

 37750+(X-20000000)0.1% 

 

亿元以下

 67750+(X-50000000)0.05% 

 

亿元以上

 92750+(X-100000000)0.01% 

 

一般经济合同收费表 

标的额

 收费

 

万元以下

 ( ×1% 

 

万元以下

 200+(X-20000)0.8% 

 

10 万元以下

 440+(X-50000)0.6% 

 

50 万元以下

 740+(X-100000)0.5% 

 

100 万元以下

 2740+(X-500000)0.4% 

 

200 万元以下

 4740+(X-1000000)0.3% 

 

300 万元以下

 7740+(X-2000000)0.2% 

 

400 万元以下

 9740+(X-3000000)0.1% 

 

400 万元以上

 10740+(X-4000000)0.05% 

 

      

注:X=收费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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