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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4日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冀司通[2010]71号

           

各市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该《办法》,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办法》是司法部为解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问题,规范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规章,是我们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办法》的施行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促进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执行《办法》的重要性,紧密结合中政委三项重点工作、省委政法委四项重点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把《办法》贯彻执行好,把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要明确责任,建立投诉处理工作责任制

  根据《办法》的规定,省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指导省级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按照分级受理、依法查处的原则,除被投诉人为省直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投诉外,省厅原则上不直接受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其它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事项,由被投诉人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局负责受理。各设区市司法局要按照上述分工,建立投诉处理工作责任制,认真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三、要采取措施,切实抓好七项具体工作

  要认真落实好以下七项工作:一是组织全体司法鉴定管理干部、鉴定机构负责人和鉴定人认真学习《办法》做到熟悉规定、领会精神。二是明确投诉处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9月10日前将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的人员名单报省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三是制作《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四是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做好投诉受理工作。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投诉事项要耐心告知不予受理的法定理由,对属于专业技术问题范围的,要引导投诉人申请办案机关委托重新鉴定或在人民法院庭审阶段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五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根据调查结果,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设区市司法局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省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报告省厅。六是建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和使用。七是及时请示、汇报。各设区市司法局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厅请示、汇报,每季度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基本情况书面报告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并按年度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附件:《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部令第123号)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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