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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司法鉴定收费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2日
 

 5月31日,河北省司法厅与河北省物价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该《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司法鉴定收费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向委托人收取鉴定服务费用的行为。规定了两种收费方式,即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鉴定项目列表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收费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但不得超过30%,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鉴定项目可上浮,但不得超过30%;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之外的司法鉴定项目现阶段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鉴定事项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和鉴定标的额等因素协商确定。《通知》以设定下限的形式杜绝不正当竞争,保证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通知》还规定,“物证类中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但收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明确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收费标准,以设定上限的的形式杜绝“天价鉴定费”现象的出现。
  《通知》规定,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并出具合法票据。《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通知》的出台,对进一步维护河北省良好的司法鉴定秩序,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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