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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和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许可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0日
(一)申请条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实习期满;
4、经律师事务所鉴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5、品行良好。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大陆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
4、经北京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5、品行良好。
(二)申请条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网上进行申请。
(四)申请材料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申请书;
2、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非北京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供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3、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4、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5、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6、劳动聘用合同;
7、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8、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申请书;
2、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非北京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供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3、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4、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5、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6、劳动聘用合同;
7、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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