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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及变更执业机构审核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8日
 

 

二、1、事项名称:律师执业及变更执业机构审核
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3、申请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4、律师执业办理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5、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6、办理地点:石家庄市司法局,新华区泰华街476号。
7、办理时间: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8、联系电话:,86262048,8626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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