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
2、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3、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二)申请条件依据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五条。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如实填报《法律顾问执业许可申请表》,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网上进行申请。
(四)申请材料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5、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7、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8、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前款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所列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其中:
1、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依据香港有关法规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并没有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
澳门执业律师,是指具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
2、内地律师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为本所香港、澳门法律顾问:
(1)成立满3年;
(2)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
(3)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
3、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只能受聘于内地一个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