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太行公证处|国信公证处|燕赵公证处|平安公证处
   通知公告
 
[更多]              
 
 
 
 
    您的位置: 首页>> 执法公开>> 司法考试业务
 
 
司法考试工作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1日
 

  (一)执法职权分解

    国家司法考试处:依法实施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确认职能;依法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职能;依法处理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行为。

(二)工作流程

    国家司法考试处主要工作流程:

    1、依法实施法律职业资格审核的工作流程:(1)考试处受理应试人员报送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转入审核程序。(2)考试处审核人员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的,将申请和审核意见报考试处处长。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批,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报考试处处长。(3)考试处处长在5个工作日内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报局长审批后上报省司法厅。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4)对于审定通过的,司法考试处工作人员在省司法厅规定时间内制作有关文书与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5)对上级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按照规定发放《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对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工作流程:(1)发现应试人员违纪情况后,及时调查应试人员违纪行为的事实,对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建议,报处长审查;(2)处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3)告知应试人员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4)履行以上程序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在本级权限范围内的,送达处理决定;超出本级权限的,上报省司法厅做进一步处理。

3、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确认工作流程:(1)发布报名公告;(2)网上报名;(3)工作人员审核报名信息和照片;(4)报省司法厅复核。

(三)执法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管理工作:

    1、违反规定不履行监考职责; 违反报名、试卷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11条)

    2、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准予报名、发放准考证的;纵容包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违纪的;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或者传出考场的;擅自变动每场考试开始或者结束时间的;未经批准擅自交换负责监考考场的;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协助应试人员答卷的;在接收、运送、保管试卷等环节丢失、损坏试卷,在监考环节丢失、严重损坏答卷(答题卡)的;致使、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参加有组织作弊的;在考试开始前泄露试题内容的;外传、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考试卷或者偷拆已密封答卷(答题卡)的;偷换、涂改答卷(答题卡)的;未经批准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的;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并作出禁止其从事司法考试工作的处理,同时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17条)

 

  打印】【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 司法考试工作
· 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流程图
· 司法考试报名申请流程
·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办理
· 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版权所有 石家庄市司法局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邮编:050011  冀ICP备06000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