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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任职审核初审工作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3日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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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任职审核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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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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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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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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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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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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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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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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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人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材料不全的退回补充材料。(2)审查岗位在7日内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意见。(3)由公指处长或其授权的人员在3日内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送主管局长决定。(4)主管局长在3日内作出决定。(5)将公证员任职申报表上报省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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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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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司法局公证工作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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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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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泰华街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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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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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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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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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62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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