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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审核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
 

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申请审核
设定依据:
国务院及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申请条件: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8、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9、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0、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11、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12、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13、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14、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15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由办案单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或代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的,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4、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出具);3、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1、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2、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3、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4、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5、持有残疾证;6、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决定的;7、因自然灾害正在接受民政部门救济的;8、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9、农民工。
此外,石家庄市规定,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陈述案情;
2申请人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明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3、申请人递交申请表及经济状况证明和案件相关材料;
4、审核员审核;
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人有异议的三日内可申请复查;
6、符合条件或复查有效的,提交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审批。审批未提供过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7、审批通过的,发指派通知书;
8办理委托手续;
9提供法律援助。
表格下载:
办理地点:
中华北大街559号,石家庄市综合法律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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