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单位向司法鉴定管理处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包括:①设立登记申请书、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及行政许可申请书;②章程;③住所证明;④资金证明;⑤主要鉴定仪器设备目录及所有权证明;⑥申请执业司法鉴定人名单及司法鉴定人《申请表》(附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证、无犯罪记录、兼职证明、司法鉴定执业考试合格证);⑦实验室相关材料;⑧相关的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2、司法鉴定管理处在3日内受理申请。
3、司法鉴定管理处15日内审查、对办公场所实地考察,拟定初审意见。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不符合条件的或申请材料不全者,告知补正内容。
4、司法鉴定管理处将初审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核、签字。
5、司法鉴定管理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省厅批复。
6、省厅在30日内做出批复意见,不批准的退回,批准后,省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7、司法鉴定管理处将申请材料、司法鉴定许可证备案后,将司法鉴定许可证送达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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